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7-16 17:18 信息来源: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

类型

实施依据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五十五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3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4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5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

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十七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6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八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7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8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

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医疗保险中心

9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六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10

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的奖励

行政

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三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5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11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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