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医保处字﹝2023﹞第02号
被处罚人
临沧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4日
违法事实
未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案
处罚内容
1.责令整改;2.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3856.82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3856.82元);并处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3856.82元1.6倍的行政罚款共计6170.91元。
罚款金额(元)
6170.91元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十一条
处罚机关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