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收养登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 | 1.收养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收养人结婚证;3.收养人离婚证;4.收养人配偶死亡证明;5.收养人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6.收养人委托书;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8.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9.收养登记申请书;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免冠合影照片;11.送养人居民户口簿;12.送养人居民身份证;13.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4.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15.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16.亲属关系的证明;17.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声明;18.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意见;19.送养人2寸免冠合影照片或者单人照片。 |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免冠合影照片;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3.送养人居民身份证;4.送养人2寸免冠合影照片或者单人照片。 | 10个工作日 | 现场提交 | 终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