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林委〔2023〕7号
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一、关于委托范围及权限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以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依法查处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
2.对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按上述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不得将委托机关的委托项目及权限再委托第三方实施;
3.在受托期间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卷存档备查。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本委托书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有效。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