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 受理和受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3、举证材料。 |
受理 | 2 | 市场监管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时应当核实受理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3、举证材料。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10 | 1、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2、调查核实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3、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4、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2 | 企业名称争议决定书包括:一、争议事由;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三、处理依据和决定;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邮寄、自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内容包括: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文书文号、受 送 达 人、送 达 时 间、送 达 地 点、送 达 方 式、收 件 人 签 章、 见 证 人 签 章、送达人员签章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