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
受理和受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15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
受理 |
2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30 |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1.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3.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4.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5.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2 |
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并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