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审计局于2022年8月10日至9月23日,对我单位实施的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进行了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了客观评价,指出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及时向我单位反馈。我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临沧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临审固报〔2022〕4号),对报告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报告,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具体整改要求,及时部署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有效推进整改工作。具备立行立改条件的,立行立改;需要一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合理确定整改时限,认真推进整改。现将具体整改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建设程序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编制初步设计即开展施工图设计。
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一期)建设项目以及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二期)建设项目均未编制初步设计就进行后续建设。
违反了《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第二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以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问题原因分析: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重视不够。
整改措施:
1.要求国资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在今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2.采取专题培训的形式,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力求全面掌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二)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涉及合同金额 2500000 元。
2021年5月,临沧瑞玺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与恒玺建筑临沧分公司签订《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一期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合同金额2500000元。
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 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鉴于临沧瑞玺与恒玺建筑临沧分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4 日签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解除协议》,且支付恒玺建筑临沧分公司的1OOOOOO元已归还原渠道,此次审计不予处理,建议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遵守招投标制度,并合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临沧瑞玺对招投标法掌握不全面,理解不精准,国资公司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整改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招投标制度,合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3.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1)项目的一期8#、11#、16#地块10kV配电工程EPC (设计、施工总承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云南中江、云南万泽(联合体)负责施工,中标价为5450000元。实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5450000元下浮3%,与中标价相差163500元。
(2)项目(一期)EPC+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履约担 保作了详细要求。但在签订《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一期)EPC+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此次审计不予处理,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临沧瑞玺项目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国资公司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整改措施:就该问题向临沧瑞玺进行通报反馈。对问题(1),鉴于施工方也提出合同中下浮3%与中标价不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审核不认真形成的错误,要求按中标价修改合同价,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临沧瑞玺与云南中江、云南万泽(联合体)签订补充协议,严格按中标价调整合同价。对问题(2),鉴于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提交履约保函已失去履约保证的意义,本次履约保函不再补充提交,在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审核,严格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约定好合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国资公司要认真引以为戒,加强公司及子公司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核把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4.设计单位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2019年7月22日,临沧瑞玺与恒玺建筑联合体签订的合同约定中盛弘宇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内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报相关部门审批。经审计调查,中盛弘宇实际并未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督促临沧瑞玺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问题原因分析:临沧瑞玺项目管理把关不严,对合同约定的设计方义务关注不到位,未关注到设计方未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国资公司监督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该问题。
整改措施:督促临沧瑞玺按合同约定要求中盛弘宇履行合同义务,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5.因重复签订合同导致工程监理费增加398000元。
(1)2019年7月25日,临沧瑞玺与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鸿利公司”)签订《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一期)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金额860428.47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支付监理费544737.55 元。
(2)临沧瑞玺在与鸿利公司无终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又与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一期12#地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科建监合字第162号),监理服务费为包干总价398000元,无合同签订日期。该合同的监理服务内容完全包含在与鸿利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中。
上述事实表明,因重复签订合同导致该项目监理费增加 398000元。
违反了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及时纠正。
问题原因分析:项目管理把关不严,监管缺位;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整改措施:将该问题通报反馈至临沧瑞玺,并约谈提醒项目负责人。督促临沧瑞玺与鸿利公司终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扣减未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理费。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及时纠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通报和约谈,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终止或签订补充协议,2022年12月30日前完善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三)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6.云南瑞玺应出资未出资78097616.16元。
根据《临沧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三)》约定:云南瑞玺应投入的货币资金为132710878.8元,
分三期完成出资,所有资金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到位。截至2022年6月30日,云南瑞玺实际出资54613262.64元,尚有78097616.16元未出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国资公司应当督促云南瑞玺尽快按照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原因分析:云南瑞玺资金筹措困难,在完成54613262.64元出资后,虽经多次督促,仍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后续出资。
整改措施:督促云南瑞玺尽快按照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出资。如仍未能完成出资,则严格按合作协议中出资未到位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与云南瑞玺的约谈督促,2023年底完成出资。如未能完成出资,则严格按合作协议中出资未到位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整改完成情况:已约谈云南瑞玺,云南瑞玺同意于2023年底前完成出资。已于2022年12月14日新入资800万元。
7.工业用地出让计提资金账务处理错误,涉及金额 19707764.58 元。
临沧瑞玺于2019年12月12日收到临沧工业园区财政局退回已缴纳的工业用地出让计提资金19707764.58元,记入“递延收益”科目;12月13日将本应冲减土地成本的上述资金以股利分配方式支付给国资公司,并计入“应付股利”科目,但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临沧瑞玺账面无利润可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原则上不得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规定。
鉴于该问题已于审计期间完成整改,临沧市审计局不予处理。建议园区国资公司今后应加强对临沧瑞玺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正确反映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
该问题已完成整改。今后将加强对临沧瑞玺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正确反映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
8.部分资金支出附件不规范、不齐全。
(1)2020年1月、2020年6月临沧瑞玺先后支付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有限公司勘察费共计1099665.45元,勘察委托书未按合同约定经联合体的其他两方签章确认;
(2)2019年12月13日,临沧瑞玺支付国资公司股利的股东会决议无股东签章;
(3)2022年6月8日,预付恒玺建筑临沧分公司10#厂房装修工程进度款3500000元,附件没有施工单位的工程形象进度审核会签、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咨询意见表等审核程序资料。
上述做法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八条“(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督促临沧瑞玺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财务处置不规范。
整改措施:督促临沧瑞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9.应缴未缴印花税303725.34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临沧瑞玺签订涉及印花税缴纳的合同共49份,涉及金额748498370.27元。应缴未缴印花税303725.3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303725.34元,园区国资公司应当督促临沧瑞玺限期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工业园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并对今后签订合同涉及的印花税,及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问题原因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加之资金运转也有一定困难,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印花税。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二是督促临沧瑞玺2022年12月2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工业园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欠缴的印花税。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10.重大事项无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原始记录未归档保管。
临沧瑞玺对项目管理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会议记录由多个部门的人员记录,未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也未对原始会议记录资料归档保存。
违反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程序(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资公司应当督促临沧瑞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今后认真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及归档保管工作。
问题原因分析:对“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议记录及归档保管相关资料。
整改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临沧瑞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今后认真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及归档保管工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