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临沧高新区企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及直播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按照市委网信办统一部署,即日起开展企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及直播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主体
此次报备主体为高新区内开通运行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APP、各类短视频平台及门户网站)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的企业,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报备之列。
二、报备要求
高新区开通有关平台及从事直播的企业须填写《临沧高新区企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及直播报备表》,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报备资料,11月30日前至管委会现场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及附件(一式两份)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三、变更或注销
已报备的企业出现报备事项变更或永久停止相关业务时,应在30日内重新提交报备表或申请注销报备,并至管委会现场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备表或注销报备申请。纸质版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签字。
四、报备责任
互联网直播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报备工作,落实主体责任。12月1日起,管委会将对属地互联网直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办理报备、提供虚假报备或违规经营的企业,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临沧高新区企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及直播报备表.doc
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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