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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3-07 14:5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居民住宅区的规模体量越来越大,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电动车停放充电和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安全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情况突出且一旦发生火灾,救援处置难度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法解决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保障全市火灾形势整体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具体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固化工作经验、弥补工作短板的具体措施和客观需要,是科学构建我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消防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规定》的可行性

规定》没有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目前,虽然没有针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下发的国家、云南省层面的上位法,但其他省份已有先例(如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平顶山),其他地区的立法及实施情况,为我市《规定(送审稿)》的起草提供了可借鉴经验。我市此项工作目前走在全省前列,下一步该《规定》的出台实施也将为全省创新消防安全治理提供积极地示范带头作用

三、《规定》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

、《规定(送审稿)》起草过程

20244市消防救援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启动前期工作,组织完成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资料的收集汇总,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日常检查,初步掌握了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了《规定》的重点环节,理清了起草的基本思路。起草小组参考借鉴省内外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具体条款以及各项规范,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24个市直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明确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总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应急、消防、公安、住建等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尤其是无物业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主体和消防安全义务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居民住宅火灾多发的形势,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居民住宅区的范围划定在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同时包括了城镇居民住宅区、乡镇保障性住房,不包括村(居)民自建房

(二)关于无主小区的管理。

针对老旧小区、无主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规定》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关于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问题

针对居民住宅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不完善的情况和电动车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存(停)放或者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现象多发等情况,《规定》分别明确了新建和投入使用居民住宅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主体责任,并设置鼓励性条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技防措施,防止电动车登楼入户。

(四)关于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及整改责任的问题。

针对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整改责任不明的问题,明确了相应的维护、整改责任及费用筹措办法。

(五)关于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考虑到当前房屋出租情况较为普遍,出租人员不固定,管理有一定难度,《规定明确了租赁房屋的原则要求,并明确了出租方、承租方和管理方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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