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中国品牌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19-11-11 10: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科普中国品牌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普中国品牌使用,维护科普中国品牌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中国品牌是适应科普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需求,中国科协创立、运营、推广和管理的我国科学传播的科学权威标志。科普中国品牌旨在携同社会各方,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着力科普内容建设,创新表达形式,借助传播渠道,促进传统科普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精准满足公众个性化需求,增强科普传播的准确性和科学权威性,提高科普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三条 科普中国品牌视觉形象由红、蓝色线条构成,上缘的S形状和整体构成的T形状,分别象征科学和技术;线条构成的电波形状,象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科学传播。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科普中国品牌视觉形象须遵照《科普中国视觉形象应用手册》。所有获得授权的机构都应按相关规定使用科普中国品牌,严格执行《科普中国视觉形象应用手册》所规定的各项规范,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科普中国视觉形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避免产生误导。

    第四条 中国科协对科普中国品牌享有全部知识产权,通过品牌授权方式进行科普中国品牌运营管理和传播推广。

    第五条 科普中国品牌授权包括产品授权和活动授权。其中产品授权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科普传播产品的合同授权、社会生产的科学权威的科普传播产品的认定授权。活动授权采取审批授权。

    第二章 科普产品的合同授权

    第六条 中国科协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对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科普传播产品进行合同授权。

    第七条 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各专题频道(子项目)的承担机构在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范围内,须在所建设频道(栏目)中适当位置设置“科普中国—XXX”的专题频道(栏目)名称,同时添加科普中国视觉形象。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各专题频道(子项目)建设产生的科普中国相关产品的画面(页面)中须添加科普中国视觉形象。相关具体事宜在项目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八条 中国科协和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各专题频道(子项目)的承担机构共同拥有所建设频道(子项目)的知识产权。中国科协拥有项目合同中规定生产的科普资源的知识产权,并授权专题频道(子项目)承担机构进行公益性使用和传播。

    各专题频道(子项目)的承担机构应保证所生产的文章、视频、游戏等科普资源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如需利用所生产资源申报各类奖励,须提前征得中国科协同意。

    第三章 科普产品的认定授权

    第九条 中国科协通过科普中国创作与传播创建活动评选社会生产的科学权威的科普传播产品,通过认定和品牌授权协议对其进行认定授权。

    第十条 获得科普中国认定授权的科普传播产品,须加注“科普中国认定”字样,并添加科普中国视觉形象。相关具体事宜在品牌授权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认定授权的科普传播产品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变。中国科协享有传播权,可通过链接等方式进行科普产品的传播和推介。相关机构应确保原有知识产权拥有者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科协和科普中国品牌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 获得科普中国认定授权的科普传播产品生产团队应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互相对优秀科普传播产品进行推介和传播。

    第四章 科普活动的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 科普活动授权是指将科普中国品牌授予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传播、预期影响力较大的科学传播活动。活动必须体现科学权威、传播广泛、公益公信的特征。

    科普活动授权一事一报,中国科协通过正式审批程序,对科学传播活动进行科普中国有限品牌授权,授权范围以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科学传播活动可在活动相关宣传渠道、宣传品、活动现场、活动资源等方面使用科普中国视觉形象。

    第十五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科学传播活动须利用自有传播渠道(平台)对活动内容进行广泛传播和精准推送。

    第五章 品牌监管

    第十六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产品和活动必须保证其传播内容的准确和科学权威,并按公众需求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传播内容、创新传播形式、拓宽传播渠道,提高科学传播效果和覆盖面。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科普中国品牌授权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和维权。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对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产品和活动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传播内容质量、传播效果、传播舆情监测情况进行考查,对出现严重科学性、政治性问题,或传播效果不好的产品和活动,将取消其科普中国品牌授权。

    第十九条 各品牌使用机构在使用科普中国品牌的过程中,必须保护、维护科普中国品牌形象,不得对品牌形象构成损害。未经中国科协许可,在传播媒介、销售产品、科学传播活动中应用科普中国标志或者近似的标志,或未经同意更换科普中国标志并将该更换标志的产品又用于信息传播的,均属侵犯科普中国品牌专有权。引起纠纷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中国科协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或提起工商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产品和活动在创作和传播的所有内容中,不得出现以下相关内容:

    (一)违反科学性的。

    (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十)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的。

    (十一)擅自置入商业广告内容的。

    (十二)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产品和活动须在批复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科普中国品牌。在所有与科普中国品牌应用、授权、合作或其他任何相关的行为中,不得出现以下相关情况:

    (一)未经中国科协同意情况下应用科普中国品牌的。

    (二)应用科普中国品牌对科普中国品牌造成破坏或负面影响。

    (三)未能正确按照科普中国品牌管理相关规定应用科普中国品牌的。

    (四)应用科普中国品牌过程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的产品和活动如未按本管理办法、《科普中国视觉形象应用手册》和双方合同规定使用科普中国品牌,中国科协有权责令其改正。如拒不改正,改正后再次出现违反使用规定的情况,或出现严重影响中国科协形象和科普中国品牌的行为,中国科协有权取消该对机构的品牌授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普中国视觉形象应用手册》由中国科协科普部另行制定。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国科协与相关责任主体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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