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道“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发布日期: 2020-11-12 16:4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临沧市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道“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云政复〔2020〕27号),经局领导批准,2020年6月12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对“11.26”重大事故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案号:临应急立〔2020〕02号)。

  一、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在“11·26”事故中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涌水突泥专项应急预案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开展涌水突泥专项应急演练。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对下属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实施现场救援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已于2020年7月3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二、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凤高速公路二合同段总承包部项目经理覃桂河

  在“11·26”事故中存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职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六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陆佰陆拾玖圆贰角(133669.2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已于2020年7月6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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