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12·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5-06 16:32 信息来源: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按照《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以来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临安办发〔2023〕12号),市安委办督查评估组于2023年3月9日至3月10日,组织对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12·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督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科室及专家组成。督查评估组认真听取了镇康县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照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了细致核实;与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单位及同类企业进行了座谈问询;实地检查了实地检查了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镇康县振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河边铁矿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督查评估组集体审议并通过了督查评估报告。

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2021年12月20日9时50分,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2021年12月22日,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镇康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21日,依法成立镇康县芦子园铅锌矿“12·20”高处坠落安全事故调查组,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于2022年2月15日由镇康县人民政府批复(镇政复〔2022〕11号)结案,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案,同时,于2022年2月7日在镇康县人民政府公众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事故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 陈××,男,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授权管理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负责人职责)。2022年5月9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应急罚〔2022〕1-1号),依法处以人民币72000元的罚款;2020年5月30日,由中国农业银行镇康支行代收罚款72000元(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财票罚第13003号,№ 03008597号)。

2. 徐××,男,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副矿长(原矿长2021年2月离职,徐全飞代行使矿长职责)。2022年5月9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应急罚〔2022〕1-2号),依法处以人民币11520元的罚款;2022年5月30日,由中国农业银行镇康支行代收罚款11520元(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财票罚第13003号,№ 03008598号)。

3. 蒙××,男,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矿山井下生产工区 工区长(安全管理员)。2022年5月9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应急罚〔2022〕1-3号),依法处以人民币9100元的罚款;2022年5月30日,由中国农业银行镇康支行代收罚款9100元(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财票罚第13003号,№ 03008599号)。

(二)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处理执行情况

1. 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5月9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应急罚〔2022〕1号),依法处以人民币39万元的罚款;2022年5月30日,由中国农业银行镇康支行代收罚款39万元(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财票罚第13003号,№ 03008596号)。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镇康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严格排查和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等。

(二)镇康县自然资源局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严格排查和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印发了《镇康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对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4月,深入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矿山,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是召开安全生产“12·20”事故专题会议,对事故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警示教育。二是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检自查。三是对事故地点进行了隐患整改,封闭采空区。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到操作层面。五是严格执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和作业安全交底制度,提高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加强了安全教育培训。2021年12月2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芦子园铅锌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镇鸿矿〔2021〕10号),委托临沧靖泰安全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六是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七是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22年10月22日,印发《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调整芦子园铅锌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镇鸿矿字〔2022〕17号)。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存在问题。一是该起事故已结案一年多,但镇康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二是事故涉及企业未按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安委办备案。三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进一步加强,督查评估组检查发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各岗位安全职责不清晰,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没有全覆盖,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仍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通风、排水、支柱等工种)培训尚未完成。

(二)工作建议。镇康县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巩固事故防范措施整改工作成果,全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 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严抓整改、堵塞漏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二是认真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要求,在每起事故结案后1年内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确保事故追责问责、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等落实到位,让事故起到应有的警示震慑作用,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三是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 安全交底管理工作,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六、事故督查评估组综合评估意见

通过对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估,督查评估组认为:镇康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12·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结案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落实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狠抓防范措施整改落实。通过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有效防止了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达到了用事故教训推进防范措施落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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