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一批9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9-02 17:19 信息来源: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震慑,现公布9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沧源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沧源源发商贸有限公司无证非法经营(零售)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7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沧源源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以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产品对沧源源发商贸有限公司立案查处。经调查,查实该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存在在勐董镇辖区内非法经营(零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沧源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2月2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德县张氏茶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5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永德县张氏茶坊在镇康县南伞镇商铺租房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永德县张氏茶坊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了查封扣押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双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在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0日,双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实际库存与系统登记库存不一致、流向系统中无配送记录、在仓库储存区外(安全仓内)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查实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在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双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对其给予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对凤庆县绚丽烟花爆竹店违规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1日,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检查发现,凤庆县绚丽烟花爆竹店负责人张XX在北部农贸市场居民区一临街仓库违规存储烟花爆竹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凤庆县公安局报告后,经凤庆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两个仓库共存储烟花爆竹627箱(件),价值4万余元。该存储仓库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批,仓库与居民楼为连体建筑,属于违规储存烟花爆竹。2024年2月1日,凤庆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凤庆县绚丽烟花爆竹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凤庆县绚丽烟花爆竹店罚款人民币4万元;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法人代表张XX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云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县陈XX食品杂货店批发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9日,云县应急管理局在进行烟花爆竹经营检查时发现,云县陈XX食品杂货店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县爱华镇北河批发市场经营烟花爆竹。云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共登记保存各类烟花爆竹40箱(件),并对云县陈XX食品杂货店批发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云县陈XX食品杂货店批发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云县陈XX食品杂货店批发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40箱(件)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翔区应急管理局对临沧堡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责任未落实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6日,临沧市临翔区应急管理局、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临沧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安全风险隐患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临翔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山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3年12月29日,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李某某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李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省永德昌明铁锰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过期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7日,永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云南省永德昌明铁锰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现场作业的黄某某已过退休年龄且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操作证)过期。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永德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省耿马县十公里鑫达采石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1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耿马县十公里鑫达采石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一是未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二是现状台阶高度超过设计台阶高度,1470平台边坡出现横向裂缝的违法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第八条第一款:“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的规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对云南省耿马县十公里鑫达采石场合并共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耿马县十公里鑫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万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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