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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3-1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对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及〈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94号)中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电池车类、载货汽车、客车、蓄电池车、其他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出口监督检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铁路起重机”执行“流动式起重机”检验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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