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了《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201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2011年1月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12〕3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水利建设基金,征期到2020年12月31日止。水利建设基金开征以来,为云南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为确保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有法可依,规范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基金的使用范围: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基金的组成:水利建设基金从同级财政的下列收入中提取、划拨和征收: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提取 3%;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定额提取 10410万元,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各地征收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 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预算管理要求: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四)监督要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