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规范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按要求对其公开属性进行准确标识,须公开的及时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二)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三)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与其他单位沟通商洽工作的函等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规范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草拟公文的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审批单“公开方式”栏勾选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在发文审批单“不公开原因”栏中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若认为草拟公文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协商该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若草拟公文部门未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退回该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印发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局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