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机关各科室、局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以文件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利用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专栏公开。
(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设立公告栏等公开政府信息。
(五)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我局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