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市交通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及网址等事项;
2、本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的信息
1、涉及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2、涉及本机关的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本机关实施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类信息
1、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本机关行政处罚、征收、强制、备案、裁决、给付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
(五)工作业务及便民服务类信息
1、本机关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本机关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3、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六)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公开栏、网站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