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我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由本级制作、形成或与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相关的,并经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按照规定,属于我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我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我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我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该政府信息公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各项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