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特殊情况时应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