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8-09 16:21 信息来源: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社会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市直交通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政务信息,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规定内可依申请公开的交通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交通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依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国家、政府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首先应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依申请的内容;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可以通过当面申请、电话、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形式要件审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瘾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对受理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给予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给予其指引,告知申请人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能够依照前款规定当场作出处理的,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在10日内作出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有困难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不收任何费用。但根据申请人要求,以复制、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务信息,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四、受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授权的市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交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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