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公治传﹝2016﹞521号)
各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群众的水平和能力,,公安部等12部委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14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对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6类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对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9类情形,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定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各州市治安部门要督促各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于2016年9月1日前,在各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派出所接待窗口张贴便民告知(附件)。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要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敷衍塞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对不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阐明工作规范与纪律,妥善引导群众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对有关职能部门仍要求群众至公安机关开具不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要根据《意见》精神,函至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窗口,说明相关工作规范与原则。
二、认真梳理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省厅将于近期出台我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文件规范”,将制定具体样式、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请各地认真梳理前期工作经验,已出台相关工作规范的,请于2016年9月9日前报总队;未出台相关工作规范的,请于2016年9月15日前清理现派出所出具证明种类情况,并报总队。
附件:1.公安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
2.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便民告知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6年8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力,0871-63052579)
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公安派出所于2016年9月1日起,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需要由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应当开具证明。
⒈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⒉注销户口证明。
⒊历史户籍档案能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⒋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⒍未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⒎对急需使用但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人员的临时身份证明。
⒏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
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⒐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公安派出所于2016年9月1日起,不再出具以下14类证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⒈公民姓名。
⒉公民曾用名。
⒊公民性别。
⒋公民身份号码。
⒌公民民族成份。
⒍公民出生日期。
⒎公民出生地。
⒏公民籍贯。
⒐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以下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现出具证明。
⒈户口迁移情况。
⒉住址变动情况。
⒊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⒋注销户口情况。
⒌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