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支队、站、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临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部署要求,进一步找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切实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现将《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
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基础力量薄弱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班子、执法人员未配齐;无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备不齐全,执法方式单一,非现场执法能力较弱;日常执法培训不到位,监督执法效能不高。
牵头领导:顾正永、钟扬
责任科室:干部人事科、办公室
配合科室: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各分局
二、生态环境行政检查需要加强
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合力不强,跟踪问效措施落实不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行政检查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日常监督管理效率需要提高;行政检查文书制作不规范,痕迹档案不齐全;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指导帮扶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有待加强。
牵头领导:钱勇、王嘉红、顾正永、钟扬
责任科室:执法支队、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分局
配合科室:应急中心
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需要提升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办理效率需要提高,少数许可决定超过承诺时限;许可办理机制不健全,办理流程不规范;许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个别许可内容表述错误;行政许可档案不齐全。
牵头领导:钟扬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配合科室: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科、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辐射环境监督站、应急中心、各分局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需要规范
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认定不够充分,个别处罚案件缺少监测报告、采样记录、视频影像等证据材料,证据链不够完整;行政处罚办理程序不够规范,个别处罚案件存在立案超期、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逾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性需要提高,个别处罚案件“应罚未罚”、“应移未移”;处罚决定适当性需要提高,个别处罚案件未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个别处罚案件案由不准确一致、调查证据制作不规范、执法人员签名不完整、日期前后不对应、文字表述错漏。
牵头领导:王嘉红、顾正永
责任科室: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各分局
配合科室: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科、行政审批科、辐射环境监督站
五、生态环境行政强制需要强化
行政强制办理程序不够规范,个别行政强制案件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未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律适用准确性需要提高,个别停产决定未严格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牵头领导:王嘉红、顾正永
责任科室: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各分局
配合科室: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科、行政审批科、辐射环境监督站
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到位,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公示不及时、信息数据公开不完整;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到位,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全面,执法记录仪使用不到位、执法记录文书不规范、执法档案不健全;贯彻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到位,法制审核人员需要优化调整,审核能力需要不断提高。
牵头领导:王嘉红、顾正永
责任科室:执法支队、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应急中心、各分局
配合科室: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科、辐射环境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