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逾期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复议申请,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支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逾期加处罚款。该行政裁定的作出,将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司法衔接的典型示范,是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跨越发展的生动实践。
2020年以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由于该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县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到县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3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逾期加处罚款25.2万元”。为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积极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执法局汇报,得到省生态环境厅充分肯定和重点关注,并要求努力争取法院支持。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2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裁定:1.维持县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罚款30万元;2.撤销县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强制执行逾期加处罚款25.2万元;3.准予强制执行逾期加处罚款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