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 2023-09-04 10:59 信息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云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七个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玉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联合依法对玉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许可建设的主要设备仅有4个原料筒仓,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实际建成的原料筒仓数量为8个,经核实属于“主要设备”重大变更,建设完成后该公司于2021年6月4日组织开展了自主验收,并出具了“通过验收”的结论。其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企业的行为符合“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罚款25.8万元、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本案中,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受到罚款处罚,教训深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二 曲靖市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曲靖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节能复合硅酸盐制品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2020年8月该公司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作出“由于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固废,实际未建设废矿物油收集桶和配套的危废暂存间”“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并于2020年9月5日通过环保自主验收。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在检修风机时产生废矿物油,但未建设危废暂存间,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属于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60.3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1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主导验收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放管服”不等于不监管,更不等于放松监管,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形成有力震慑。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三 景洪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景洪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的历史视频,发现2022年11月1日车牌号为云K*****小货车在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公司(检测站)应终止检测,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检测站)未按规定终止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没款。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污染“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真实情况。本案中,车辆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必然导致尾气超标排放失控,影响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案例具有警示性和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四 文山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调取车辆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重柴线在对牌号云H2***7的车辆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未全部插入车辆尾气排口,该车辆重柴线检测完成后,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对该公司汽车尾气采样探头设置情况开展核查,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重柴线采样探头运行不正常,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约180mm,不能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100元,并处以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验。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存储数据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案例具有示范性、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五 澄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玉溪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中心抄告,澄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车辆排气管破损泄露,冒烟过检的违法检验问题。经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环保尾气检测视频资料,发现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过程中有8辆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且排气装置破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规则,但该公司仍给上述8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案件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三、启示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玉溪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视频监控及非现场监管手段锁定违法线索,市、县两级联动开展现场执法,直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黑烟车过检、修改发动机额定转速(删除)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短短两个月来,共查办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8起,累计罚款84.139万元,实现了精准打击,强化了震慑效应,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本案例是玉溪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之一,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六 石屏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红河州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组对石屏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明知违反相关标准规定,但为方便检测不同车型,将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总长度加长为15.2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加长为4.5米,超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第4.2.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标准要求,加长之后在重柴线检测并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检测车辆结果均为合格,并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3万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逐年增多,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部分不良企业铤而走险,违法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危害后果严重,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管重点。本案中,红河州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积极探索“双随机、一公开”新模式,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七 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原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对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机动车云00***7检验报告单中氮氧化物污染物指标异常。经现场进一步调取该机动车检测视频核实,发现该公司检验员在检测该机动车全过程中,始终用脚踩踏着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致使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数据不真实,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报告(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给予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的重要举措。本案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该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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