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6〕11号
凤庆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单位):徐娟,职务: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2433115604L
详细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胡广路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5日,临沧市环保局辐射科和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改造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3.凤庆县人民医院的照片共3页6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
限期于2016年12月31日内整改完毕,立即停止使用。
若你单位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计罚,并要求拆除DSA装置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2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