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医院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6-12-26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9


凤庆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单位):徐娟 职务:院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2433115604L

详细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胡广路6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15,临沧市环保局辐射科和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改造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4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

3.凤庆县人民医院的照片共36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 邮编:677000

联 系 人:李荣洪 电话:2165035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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