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6〕03号)

发布日期: 2016-12-16 12:00 信息来源: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镇康县盛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孔庆彬,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665502013X

详细地址:镇康县南伞镇国门路8号盛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0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镇康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镇康县盛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验先投。你公司2009年10月建设30000t/a木薯淀粉产品建设加工厂在配套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于2011年2月底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镇康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记录1份1页;

3.镇康县盛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的照片共19页38张

4.《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镇国环字[2016]78号)复印件1份共2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联 系 人:金皇仑 电话:216503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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