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04号
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范军 ,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517753-7
详细地址:双江县勐勐镇闷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6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双江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验先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年产5万吨工业硅技改扩建项目在配套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
3.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的照片共6页12张;
4.《双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原件1份4页;
5.《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1×16.5MVA工业硅炉电炉设计技术协议》复印件1份6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
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联 系 人:金皇仑 电话:216503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