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05号
云县分水岭新型节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周家明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6K5RDU5M
详细地址:云县头道水分水岭加油站往前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1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云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县分水岭新型节能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2016年4月23日始建以来,无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无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擅自开工投入建设,并投入运营,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3.云县分水岭新型节能公司厂区的照片共10页20张;
4.《项目概况》复印件一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联 系 人:金皇仑 电话:216503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