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07号
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姜晓文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665506524B
详细地址:镇康县勐堆乡大寨村汇华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1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镇康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属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11月4日处以罚款10万元(临环罚字〔2016〕06号)。
2016年11月1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镇康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在2016年10月29日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16〕07号)后,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继续排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16〕07号);
2.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6〕06号);
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
5.2016年11月1日拍摄的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厂区的照片共7页13张;
6.2016年11月1日录制的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生产现状视频10段共14分28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1月1日共叁日;
2.按原处罚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联 系 人:金皇仑 电话:216503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