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要求,临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0日至9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2016年10月份前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编在岗1人,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管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对象
临沧市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则为随机抽查对象,并将污染源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均为一般排污单位。
三、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检察人员数量、行政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电脑随机或人工“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并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监察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鼓励优先采用电脑随机的方式,即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开发相应模块,由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
最低抽查比例:
(一)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二)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区)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加大处罚力度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对本次抽查的8家企业,拟对4家实施处罚,处罚结果将作后续公告。
检查企业名单见附表。
附表:
序号 | 检查企业 | 存在问题 | 处罚情况 |
1 | 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 | 1、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属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1、针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镇康县环保局已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4.5万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处罚。 |
2 | 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 | 1.废渣乱堆乱放,无规则堆放; 2.没有防护围栏;3.警示标示牌倒塌;4.截洪沟已被掩埋;5.现场环境脏乱。 | 责令限期整改 |
3 | 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 | 1、批建不符。报告书及批复中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将厂区现有2台6300千伏安矿热电炉改为2台12500千伏安矿热电炉,二期工程新建2台12500千伏安矿热电炉,三期工程新建4台12500千伏安矿热电炉。你公司目前二期工程为新建1台16500千伏安矿热电炉,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内容不符。2、未验先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年产5万吨工业硅技改扩建项目在配套环保设施尚未完全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 |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4 | 云县污水处理厂 | 1、进水浓度低;2出水紫外线消毒灯管5根损坏。 | 责令限期整改 |
5 | 临翔区污水处理厂 | 雨季进水浓度过低 | 责令限期整改 |
6 | 凤庆老坝口水库 | 项目建设过程中 | 1、做好警示标志; 2、需有人负责环保档案; 3、严格管理控制,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 |
7 | 镇康县盛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未验先投。公司2009年10月建设30000t/a木薯淀粉产品建设加工厂在配套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于2011年2月底投入生产和使用。 |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8 | 云县分水岭新型节能公司 | 自2016年4月23日始建以来,无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无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擅自开工投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