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环罚字〔2016〕2号
云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52722765Q 法定代表人:赵勇
地址:云县爱华镇毛家村大河口(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云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减排督查组和市县检查组于2016年11月9日及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4日、9日、18日到你公司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压泥房工段不正常运转、细格棚老化、私设剩余污泥回流泵、曝气机损坏不运转、二沉池出现大量浮泥、氧化池活性污泥龄老化和出现大量红虫、滴白虫等生物及大量死泥,脱泥设施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不完善,主要污染物瞬时超标;2、进水口COD监测分析仪、中控系统、数采仪等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3、管理混乱不规范,部分未及时落实设施设备故障停(启)运报告制度。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云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云南省污水处理厂减排现场检查情况表(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以《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县环罚告字〔2016〕2号)和12月1日以《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县环听告字〔2016〕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云县污水处理厂关于环境违法处罚情况的汇报》,要求考虑给予一定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经营艰难不能作为实施环境违法的理由,我局拟处罚意见系依据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并考虑违法情节、后果做出,据此你公司提出的要求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捌仟叁佰伍拾肆元(¥128,354)。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县建设银行
户 名:云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530017761610502814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