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罚字〔2016〕3号

发布日期: 2018-06-21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环罚字〔20163号                     

 

云县金成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6K4CP930  法定代表人:金忠    

地址:云县幸福镇丙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6129日到你企业进行环境执法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6年12月5发生粉尘等污染物未经集中收集处理而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2、物料堆放场未采取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以《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县环罚告字〔2016〕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县建设银行                       

   名:云县环境保护局                     

   号:530017761610502814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环境保护 

2016年12月16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