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云县环限字〔2017〕1号
临沧凌丰咖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89649258M 负责人:杨文能
地 址:云县爱华镇澜开发花园酒店6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批先建、未取得排污许可等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17年9月29日再到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厂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建设项目仍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建设项目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厂于2017年11月30日前限制生产,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完善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放等。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