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01号)

发布日期: 2018-01-15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环罚字〔201801

 

云县钢健再生物资回收加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王正友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7726537815

详细地址:云县爱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立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110,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县钢健再生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熔炼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熔炼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熔炼厂无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无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擅自开工投入建设,并投入运营,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2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

3.20171110拍摄的云县钢健再生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熔炼厂厂区的照片共510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12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陈诉申辩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诉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2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704号)、我局20171229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熔炼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恢复原状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施慧涓                       电话:2165035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     邮编:67700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