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7-11-01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02

孟定万利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胡平 职务: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926600068215(营业执照)  

详细地址: 耿马县孟定镇罕宏村忙蚌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010,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孟定万利红砖厂于20163月正式生产,201797日开始停产。20176月开始建设脱硫塔,20177月建成投运,但未通过检测验收。该砖厂自20163月至20176月生产期间未安装脱硫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期间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0月10《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2

2.2017年10月10《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2

3.2017年9月11《孟定万利红砖厂厂区照片》51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限期于20171231日前完成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建设,并通过检测验收,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若你厂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报请政府对你公司实施停业关闭。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 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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