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7-11-01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02

孟定万利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胡平职务: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926600068215(营业执照)

详细地址:耿马县孟定镇罕宏村忙蚌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010,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63月正式生产,201797日开始停产。20176月开始建设脱硫塔,20177月建成投运,但未通过检测验收。其中,你厂自20163月至20176月生产期间未安装脱硫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期间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0月10《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2

2.2017年10月10《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2

3.2017年9月11《孟定万利红砖厂厂区照片》51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101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0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702号)、我局20171019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项:“(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决定给予你砖厂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71231日前完成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建设,并通过检测验收,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自玲 电话:2165987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 邮编:67700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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