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9〕01号

发布日期: 2019-04-17 17:3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沧源丰彩靠河电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政,职务:企业法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3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沧源丰彩靠河电站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镇康县彩靠河水电站工程项目1台7MW的发电机组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月3日);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3日);

  3. 临沧源丰彩靠河电站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县彩靠河水电站工程)厂区的照片共9页19张;

  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镇康县彩靠河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云环审〔2013〕174号);

  5.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彩靠河水电站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协议书(合同名称:彩靠河水电站7000KW水轮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工程)复印;

  6.临沧源丰彩靠河电站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魏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杨文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陈诉申辩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9〕01号)、我局3月19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建设机组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零肆佰元整(¥70,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联 系 人:潘   燕                     电话:2165035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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