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查(扣)字〔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6-21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云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云县环查(扣)字〔2018〕1号

 

云县云川废旧轮胎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309555928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刚(王正友)

地址:云县爱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立早村                           

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2018517日和68日对你公司废旧电子熔炼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旧电子熔炼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试生产;试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含有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废旧电子熔炼厂涉案1台熔炼炉、1台用电开关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610日起至20187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云县云川废旧轮胎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电子熔炼厂(云县爱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立早村,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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