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罚字〔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8-06-21 12: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环罚字〔2017〕3号

 

云县民能金属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6K9RK14Q   法定代表人:李小春  

地址:云县幸福镇盘河                                        

云县民能金属电力有限公司云县幸福盘河硅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7日和11月7到你公司云县幸福盘河硅厂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云县幸福盘河硅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技改建设

以上事实有《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主动要求放弃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8日《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县环听告字〔2017〕3号)、我局2017年11月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县建设银行                       

   名:云县环境保护局                     

   号:530017761610502814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环境保护 

2017年11月9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