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云环规〔2024〕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态环境有关行政执法职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授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三)临沧市地方性法规
1.《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授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九条,授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四十三条,授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依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应当规范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通告》废止。
特此通告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