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近日,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围
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城乡社区(村委会)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二、规范三个管理
(一)规范建设管理
1.规划布局与选址要求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选址要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位置。
2.建设方式与主体
建设方式可采用新建、改建、扩建、配建、购置、调整等方式,可单独建设,也可以与敬老院等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建设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3.建设规模要求
(1)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并设置满足开展相应服务项目的场地或功能间。
(2)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处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四同步”工作。
(3)已建成或建成已投入使用,为社区(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事项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管理。
(二)规范登记备案管理
根据运营模式,实施分类登记和备案管理:
1.登记管理
(1)设立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2)设立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应在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2.备案管理
(1)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实际开展服务活动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村)自主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
(三)规范运用管理
1.服务方式和内容
通过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居家养老上门等养老服务。其他服务项目可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十助”服务以及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社会参与等服务。
2.运营方式和主体
运营管理可分为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等方式,服务设施可由乡镇、社区(村)自主运营或以招投标、委托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
3.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档案管理,建立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机制。
三、加强等级评定
完成登记或备案、运营期满1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级、2A级、3A级三个档次。
(一)评定程序
由登记或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后,自愿向所备案的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提供申请材料申请等级评定,经乡镇(街道)初审,民政部门审核后最终确定评定等级。
(二)评定相关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相应等级资质。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标准: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申请补助资金,争取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原则上新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予以补助,改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予以补助。
(二)运营补贴标准:根据《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民规﹝2019﹞7号)规定执行。评定为A级的每年补贴2万元,2A级的每年补贴2.5万元,3A级的每年补贴3万元。
五、工作要求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防止项目建成后闲置、挪作他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生,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