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0-11 15:1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8日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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