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9-06-14 15: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出台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

  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通知规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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