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现将我省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24号公告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4号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我省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对24号公告第五条的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明确如下:
(一)共享信息具体内容
1.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开业报告时间或登记备案认定时间、登记地址、所属区县、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等。
2.专业规模化租赁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开业报告时间、登记备案认定有效期起止、登记地址、所属区县等。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名称、权属人、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所属区县、建设数量(套/间)等。
(二)共享实现方式
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用信息系统实时推送共享信息至同级税务部门。对于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先采用书面函告方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信息更新周期为一个月,最终实现信息的实时推送。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