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2021年8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同步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要点内容请记清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形。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减征或者免征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二、关键地点需明了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授权“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办法》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施行时点再提醒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步施行。
四、政策咨询必回应
欢迎您积极参加云南各级财税部门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想详细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税收政策及申报规定,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下列方式的纳税服务:登录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或关注“云南财政”、“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五、纳税申报同步行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自2021年8月1日起,我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填报负担,提升办税体验。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法顺利实施。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共同贯彻落实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美好、更温暖、更和谐。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