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 ⑨普惠性、区域性税收 优惠政策篇

发布日期: 2024-11-24 20:12 信息来源: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浏览次数:

前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着力稳经营主体和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两新”税收优惠、区域性、普惠性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梳理形成了《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涵盖60项政策。

为方便经营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了解政策,《概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概览》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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