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着力稳经营主体和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两新”税收优惠、区域性、普惠性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梳理形成了《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涵盖60项政策。
为方便经营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了解政策,《概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概览》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