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20220225-091609-328
发布机构: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临沧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第44024号提案的答复

  李倩等5位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第4402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开展情况

  (一)做好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保障工作。加强与司法部门及村委会(社区)沟通联系,摸清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情况,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规范实施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和营养改善计划,学前教育阶段享受政府资助政策和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坚持以 “一个不能缺,一个不能少,一个也不能差”为目标,实施“三个一”行动,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从生活上关心、学习上帮助、心理上疏导,努力为他们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和学习环境。

  (二)做好事实无人抚养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关爱。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了39名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核对排查,其中:5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2名儿童未落户,2名儿童因信息不全(查无此人),2名儿童户口不在本地,28名儿童因父母一方在监狱服刑,另一方尚有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根据排查结果,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关关爱保障政策。

  (三)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教育帮扶。开展亲情家书、亲情电话、亲情会见等亲情帮教活动,不断丰富亲情帮教形式。通过组织开展家访慰问,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辅导,促进心理健康成长。开展进监亲情体验活动,促进修复亲子关系。为服刑人员家庭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监管业务咨询以及普法支持。

  (四)有效发挥民政政策托底作用。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服刑一方无抚养能力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服刑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如无其他法定抚养人及有意愿监护的亲属和家庭,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监护抚养。利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了面向包括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全市77个乡镇配备了87名儿童督导员、945名村儿童主任,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你们您的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机制。

  (一)保障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维护其身心健康。进一步摸清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信息资料,掌握其学习生活状况和心理动向。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就近优先安排就读,减免相关费用。推动学校建立定期与其监护人见面沟通机制,促进家校双方提升教育针对性。按照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重点关注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属的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组织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帮助他们建立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健康的人格。

  (二)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妇联、关工委、卫生健康、共青团等预青工作成员单位抽调有关工作人员,发动干警、律师、心理专家、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农村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参与,组建一支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水平较高、作用发挥明显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志愿者服务队”,切实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提供有力的人力保障。

  (三)拓宽关爱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处于亲情缺失、生活困难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解决生活、学习、心理方面的实际问题,组织形式多样的关爱互助活动。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各类服务阵地,重点推进“学校关爱”“爱心妈妈”“爱心哥哥姐姐”等关爱行动,积极开展“一对一”结对子、“困境儿童互助小组”“与特殊困境儿童共读一本好书”等互帮互学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做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灵抚慰工作,不断提高关爱水平。在监狱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站,针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继续发挥民政政策托底作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落实兜底监护,对于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服刑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如无其他法定抚养人及有意愿监护的亲属和家庭,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监护抚养。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司法、宣传等部门,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平等对待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减少歧视现象,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法治宣传教育,确保其健康成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事业及未成年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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